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润滑油的混用原则

文字:[大][中][小]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6/4/21     浏览次数:    

  1)一般情况下,应尽量避免混用,否则难以对油品质量进行确切的考查。
  2)在下列情况下,油品可以混用:
  ①同类产品质量基本相近,或高质量油混入低质量油仍用于原使用的机器设备。
  ②需要调整油品的粘度等理化性能,采用同一种油品不同牌号相互混用,如HL-32与HL-68液压油掺配成46号。
  ③不同类的油,如果知道两种对混的油品都是不加添加剂的,或其中一个是不加添加剂,或两油都加添加剂但相互不起反应的,一般也可以混用,只是相混后对质量高的油品来说质量会有所降低。
  3)对于不了解性能的油品,如果确实需要混用,要求在混用前作混用试验(如采取拟混用的两种油以1:1体积比混合加温搅拌均匀),观察混用油有无异味或沉淀等异常现象,如果发现异味或沉淀生成,则不能混用。有条件的单位,最好测定混用前后润滑油的主要理化性能。
  4)对混用油的使用情况要注意考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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